|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86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3705372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程细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程细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程细辛:
经查,你在2022年5月至6月担任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济海)副总经理兼波动率套利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与浙江济海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在2022年5月至6月担任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济海)副总经理兼波动率套利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与浙江济海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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