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72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885027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严加胜、周羽环、丁凌霄、陈名春、叶苗苗、韩桂华、黄晓玲、陆婷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与评估准则要求不符;二是未在财务安排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八十八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二是个别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与签字评估师未分离;三是部分项目质控复核环节执行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评估底稿超期归档。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管理方面
个别员工执业期间违规买卖参与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评估依据
一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对预测收入与产能需求进行合理性分析;二是未对预测材料成本占收入的比例持续下降进行合理性分析;三是资产减值损失预测依据不充分;四是预测期与企业提供的预测期不一致,未见原因分析;五是成本预测时选用参数缺少依据及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评估计算
一是成本预测时部分数据引用存在错误;二是所得税预测时计算公式存在错误;三是预测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计算存在错误;四是评估底稿中引用的资产减值历史数据存在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韩桂华、黄晓玲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广东埃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对其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韩桂华、陆婷婷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其持有北方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对其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严加胜、周羽环、丁凌霄、陈名春、叶苗苗执业期间违规买卖参与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严加胜、周羽环、丁凌霄、陈名春、叶苗苗、韩桂华、黄晓玲、陆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评估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与评估准则要求不符;二是未在财务安排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八十八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二是个别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与签字评估师未分离;三是部分项目质控复核环节执行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评估底稿超期归档。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管理方面
个别员工执业期间违规买卖参与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评估依据
一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对预测收入与产能需求进行合理性分析;二是未对预测材料成本占收入的比例持续下降进行合理性分析;三是资产减值损失预测依据不充分;四是预测期与企业提供的预测期不一致,未见原因分析;五是成本预测时选用参数缺少依据及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评估计算
一是成本预测时部分数据引用存在错误;二是所得税预测时计算公式存在错误;三是预测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计算存在错误;四是评估底稿中引用的资产减值历史数据存在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韩桂华、黄晓玲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广东埃科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对其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韩桂华、陆婷婷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其持有北方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对其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严加胜、周羽环、丁凌霄、陈名春、叶苗苗执业期间违规买卖参与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严加胜、周羽环、丁凌霄、陈名春、叶苗苗、韩桂华、黄晓玲、陆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评估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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