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1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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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7360380000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25年新疆辖区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做好2025年新疆辖区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计划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和债券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一体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确保辖区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5年债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
1.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原始权益人应恪守市场规则,珍惜企业声誉,树立诚信形象,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兑付义务,确保到期债券按期还本付息,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含回售)前3个月,向我局报送偿债资金安排报告,写明偿债资金安排及可能存在的筹资风险。偿债资金报告应加盖公章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发生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我局,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单(附件1)。
2.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ABS原始权益人每年按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长期发展理念,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和ABS计划管理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舆情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截至2025年4月30日有存续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存续ABS的原始权益人,应按我局要求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2、附件3)并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5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Word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自行存档备查。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我局。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追究;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如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及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依法从严查处。
二、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ABS计划管理人
1.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ABS计划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每年按要求协助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ABS原始权益人完成债券业务自查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持续做好债券业务全链条风险防控工作。
2.截至2025年4月30日存续ABS的计划管理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4)并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5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Word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自行存档备查。
3.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每月初摸排辖区次月受托债券到期(含回售)情况和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附件5),明确兑付资金落实情况及来源。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应加盖公章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4.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ABS计划管理人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助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ABS原始权益人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我局,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单。公司(企业)债券兑付日前1周资金仍未落实或经研判认为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发行人未按照制度要求在T-2(公司债券)或T-3(企业债券)日将相关偿债资金划款兑付的,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我局,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单。
5.公司(企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ABS计划管理人可通过电话、微信工作群、邮件等方式与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我局将密切关注各受托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对于未落实报送要求的,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视情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新疆证监局
2025年5月15日
(联系人:米玲婧,0991-2950034,[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