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2852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472349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辽宁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5〕3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辽宁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辽宁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将从业人员离职、办公场所变更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告及履行变更手续,未向中基协报送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是未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基金投资标的未进行工商确权,且无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相关资料。三是管理的基金未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14〕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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