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742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
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48566611000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 ||
文 号 | 〔2025〕3号 | 主 题 词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李挺,女,1974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张文博,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徐健,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曹成,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宁鸿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丁金辉,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李桂萍,女,1970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李志超,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丁金辉、苑志刚、李桂萍、刘福金、李志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五、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