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5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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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841163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华钢、王曦、艾可人: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按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24芦淞01”债券募集资金共计4.3亿元,涉及金额占当时存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的43%。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3〕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华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曦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艾可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刘华钢、王曦、艾可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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