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1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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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1979975000 |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重庆渝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6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重庆渝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重庆渝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股份或公司)披露,你单位与郭少燕、卓楚光为一致行动人,你单位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久量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陆续减持久量股份的股份,你单位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5.39%减少至34.55%。你单位在减持股份至3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72.13万股,占公司股份的0.4508%。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日,久量股份披露,你单位在2025年11月24日至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了72.14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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