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11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1979797000 |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孙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5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孙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凯:
经查,你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或公司)董事,于2025年11月6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股。2025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减持公司股份24,000股,超出减持计划4,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1日,你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4,0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已主动购回相应股份,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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