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776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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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0639963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44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
经查,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龙辰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2022年6月23日,公司子公司安徽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BOPP电容薄膜生产线,交易价格为852万欧元。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25年5月27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林美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对,我局决定对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