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67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8224258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当事人: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阳仁强,男,1977年11月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集团”)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阿拉丁集团、阳仁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某,美尔雅间接控股股东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丝路),与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安)围绕上市公司美尔雅签订《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和郑某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的事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29日,于2022年5月26日终止。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中能华安时任董事时某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美尔雅”情况
(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阿拉丁集团时任董事长阳仁强与时某因业务合作而熟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阳仁强与时某存在多次通话等联络、接触情况。
(二)控制其他公司的证券账户交易“美尔雅”
阿拉丁集团控制京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集团)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19日至21日买入“美尔雅”,合计成交金额11,999,180元,并持有至2022年8月16日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账面亏损。
上述交易由阿拉丁集团时任董事长阳仁强指令阿拉丁集团公司员工具体操作。京北集团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阿拉丁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开立、保管和使用,交易资金来源于阿拉丁集团控制的公司。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京北集团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京北集团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18日开户并转入资金,开户次日即买入“美尔雅”,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仓买入同一只股票。开立账户、转入资金、买入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京北集团证券账户交易“美尔雅”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美尔雅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阿拉丁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陈述申辩和补充材料中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阳仁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湖北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