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69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9179413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李某廷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郭某,男,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王某鹏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总经理、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胡某广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陈某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住址:四川省郫县

黄某亮198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冯某菊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龚某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会秘书、董事,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王某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刘某泰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徐某智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王某强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王某辉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王某明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曾某祥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周某杰198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某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某林198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会主席,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县。

陈某伟196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谢某文197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万某欢198XX月出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某鹏陈某黄某亮冯某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东旭光电及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2552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

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义,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202475日,东旭光电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12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

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10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1)20171130日、12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三、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4430日,东旭光电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75日,东旭光电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某廷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授意他人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李某廷授意全面实施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某菊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某广时任东旭光电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2020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泰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某祥时任东旭光电董事副总经理,参与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某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长时间在东旭光电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工作,负责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公章管理及用印审批,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明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辉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某杰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万某欢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某林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会主席,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某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某文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某廷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授意他人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泰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徐某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龚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强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明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辉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万某欢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郭某林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会主席,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陈某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谢某文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总经理郭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某对东旭光电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王某鹏的陈述申辩意见

    王某鹏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请求不予处罚

    (二)陈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某任职期间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仅以董事身份签署2019年年报请求从轻、减轻或处罚

(三)黄某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黄某亮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已勤勉履职请求从轻、减轻或处罚

    (四)冯某菊的陈述申辩意见

冯某菊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过重请求从轻、减轻或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王某鹏的陈述申辩意见

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王某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陈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应当承担责任;对其仅以董事身份签署2019年年报、任职期间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等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我局对陈某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相应调减其罚款金额

    (三)关于黄某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我局对黄某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冯某菊的陈述申辩意见

冯某菊时任东旭光电财务总监,参与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已综合考虑相关情形。综上,我局对冯某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胡某广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曾某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某强周某杰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万某欢陈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冯某菊刘某泰徐某智龚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明王某辉郭某林谢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7,824万元罚款;对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刘某泰徐某智龚某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强王某明王某辉万某欢郭某林陈某伟谢某文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三、针对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9,024万元罚款;

2.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

3.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4.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胡某广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6.曾某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7.王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8.周某杰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9.万某欢陈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10.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刘某泰徐某智龚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11.王某明王某辉郭某林谢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12.冯某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鉴于王某鹏胡某广陈某王某徐某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曾某祥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对王某鹏徐某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对胡某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陈某王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曾某祥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某廷郭某等其他当事人的证券市场禁入,依法另案处理。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陈某王某曾某祥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某鹏胡某广徐某智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河北监管局

                    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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