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99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9179417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李某廷,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郭某,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李某年,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谢某忠,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财务部部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某敏,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资金部部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李某,女,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文某,女,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刘某庆,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吴某伟,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徐某智,女,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监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周某杰,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郭某林,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监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陈某伟,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东旭集团监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旭集团及李某廷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谢某忠、李某、吴某伟、王某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东旭集团及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54.62亿元,虚减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21.5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引用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号)。2018年9月3日、10月24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东旭01”“18东旭0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26亿元、9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年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2.47%、14.30%、1.01%。2018年至2022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77.96亿元、77.9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某廷,时任董事郭某,时任副总裁李某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某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某敏,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某,时任董事李文某、刘某庆,时任监事徐某智、郭某林、陈某伟,时任副总裁吴某伟、周某杰,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某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团财务造假,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李某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某、李某年、谢某忠、王某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某、李某年、谢某忠、王某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谢某忠的陈述申辩意见
谢某忠无组织、指使行为,不是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并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
(二)王某敏的陈述申辩意见
王某敏未参与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三)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李某未在东旭集团任职,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未签署相关文件,请求不予处罚。
(四)吴某伟的陈述申辩意见
吴某伟不负责相关工作,未签署相关文件,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应适用《证券法》处罚,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谢某忠的陈述申辩意见
谢某忠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财务部部长,主导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关于配合调查并举报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调减其罚款金额。综上,我局对谢某忠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二)关于王某敏的陈述申辩意见
王某敏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资金部部长,主导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上,我局对王某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李某时任东旭集团总裁,未勤勉履职,应当对东旭集团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我局对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吴某伟的陈述申辩意见
吴某伟时任东旭集团副总裁,未勤勉履职,应当对东旭集团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相关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适用《证券法》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吴某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李某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某、李某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90万元罚款;对谢某忠给予警告,并处以460万元罚款;对李某、吴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李文某、刘某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徐某智、周某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郭某林、陈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7,500万元罚款;对李某廷、郭某、李某年、谢某忠、王某敏、李某、李文某、刘某庆、吴某伟、徐某智、周某杰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郭某林、陈某伟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某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7,500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某、李某年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谢某忠处以4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李某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7,824万元罚款;对郭某、李某年、谢某忠、王某敏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针对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某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李某年、谢某忠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24万元罚款;
2.对李某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8,854万元罚款;
3.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4.对李某年给予警告,并处以1,450万元罚款;
5.对谢某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20万元罚款;
6.对李某、吴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80万元罚款;
7.对李文某、刘某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30万元罚款;
8.对徐某智、周某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80万元罚款;
9.对王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10.对郭某林、陈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鉴于李某廷、郭某、李某年、谢某忠、王某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李某廷、郭某、李某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某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李某、吴某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李某、吴某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某廷、郭某、李某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某忠、王某敏、李某、吴某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河北监管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