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6638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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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477842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韩青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韩青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青岩:
经查,你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招揽客户、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对客户证券买卖损益作出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