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784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7号
当事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彭翔,男。
汤家俊,男。
廖利华,男。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审众环所为债券发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审众环所、彭翔、汤家俊、廖利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审众环所、彭翔、汤家俊、廖利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7年、2018年,宜华集团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业务收入共计1,169,811.32元(不含增值税)。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汤家俊和彭翔,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廖利华和彭翔。
二、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和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存在缺陷
中审众环所2017年首次承接宜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审众环所已评估关联方交易及收入确认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上述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也未了解与该风险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
中审众环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宜华集团母公司大额异常关联收入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分别与关联方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宜华集团为相关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介绍投资项目信息等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费与投资项目或股权处置差价挂钩。
宜华集团母公司2017年以前未确认过咨询服务收入,其2017年基于相关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18年基于相关公司在2016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所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对咨询服务收入存在的以下疑点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投资项目投入时,宜华集团母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投资咨询相关业务;二是投资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投资项目的投入时点;三是投资项目最晚卖出时间2016年,早于咨询服务收入最早确认时间2017年。
中审众环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发布)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连续审计年度获取的、同一年度不同科目获取的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向相关公司提供资金,委托其进行股权投资,并约定相关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资金使用费,且股权投资收益的90%归属于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中审众环所在审计委托投资业务时,均获取了委托投资明细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咨询服务业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异常:
一是中审众环所2017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相关协议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8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二是中审众环所2018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编制的减值检查情况表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7年、2018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中审众环所在2017年、2018年连续审计宜华集团的情况下,未关注到上述投资项目,同时出现在宜华集团母公司委托投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中,且委托投资业务的分红款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咨询服务收入均以上述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基础计算并收取。经另案查明,咨询服务业务为虚构业务。
中审众环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发布)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参与子公司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7年、2018年,中审众环所均确定子公司宜华生活为宜华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在向宜华生活的审计机构发出的《集团审计指令函》中,明确了其利用相关审计机构对宜华生活执行的工作。但中审众环所2017年、2018年参与相关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中审众环所未及时向相关审计机构通报工作要求;与相关审计机构沟通不充分;未参与相关审计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应对程序;未评价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证据。
中审众环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宜华集团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中审众环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彭翔、汤家俊、廖利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中审众环所提出:相关年报审计业务收入认定应当调整、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违法情形较轻、主观过错较小、已过追责时效,积极配合查处,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恳请从轻处罚。
彭翔、汤家俊、廖利华认可前述申辩意见,并提出:申辩人不存在未履行审计职责或重大过失,恳请减轻、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除对中审众环所提出的相关审计业务收入认定调整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69,811.32元,并处以2,339,622.64元罚款。
二、对彭翔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汤家俊、廖利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