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78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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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核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兴证全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批复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25〕13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核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兴证全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批复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新加坡子公司的申请请示》(兴基综〔2023〕13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改,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新加坡设立兴证全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全球新加坡),注册资本1000万新币。兴证全球新加坡的注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兴证全球新加坡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者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兴证全球新加坡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五、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兴证全球新加坡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兴证全球新加坡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六、你公司应当督促兴证全球新加坡严格遵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新加坡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兴证全球新加坡的注册登记工作。
八、兴证全球新加坡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上海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