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52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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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13422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傅东风、彭德华、周慧、方敏珍、傅宇坤、杭州锦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傅东风、彭德华、周慧、方敏珍、傅宇坤、杭州锦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傅东风、彭德华、周慧、方敏珍、傅宇坤、杭州锦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电子或公司)及相关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投资进展未及时公告
你公司在2025-006公告中披露拟出资设立浙江跃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公司未实际参与投资,但未及时披露取消本次对外投资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殊投资条款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3-020公告中披露的《补偿协议》非真实履行协议,实际控制人傅东风与蒋某妹另行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与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股权代持
2021年9月起傅东风委托他人代持威星电子240万股,合计3.98%股份,上述股份在2025年7月均已减持。上述代持行为导致公司2022-2024年度定期报告中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时任公司董事长傅东风、总经理彭德华、董事会秘书周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股东权益变动披露不及时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东风在2024年1月30日通过代持承接威星电子股份后,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敏珍及杭州锦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星投资)持股比例由68.35%变化至70.72%,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227号)第十条第一款及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后续傅宇坤自2024年2月6日起成为实际控制人傅东风的一致行动人,2025年7月30日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敏珍、傅宇坤、锦星投资持股比例由73.42%变化至69.44%,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条第一款及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威星电子及彭德华、周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东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敏珍、傅宇坤及锦星投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电子或公司)及相关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投资进展未及时公告
你公司在2025-006公告中披露拟出资设立浙江跃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公司未实际参与投资,但未及时披露取消本次对外投资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殊投资条款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3-020公告中披露的《补偿协议》非真实履行协议,实际控制人傅东风与蒋某妹另行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与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股权代持
2021年9月起傅东风委托他人代持威星电子240万股,合计3.98%股份,上述股份在2025年7月均已减持。上述代持行为导致公司2022-2024年度定期报告中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时任公司董事长傅东风、总经理彭德华、董事会秘书周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股东权益变动披露不及时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东风在2024年1月30日通过代持承接威星电子股份后,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敏珍及杭州锦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星投资)持股比例由68.35%变化至70.72%,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227号)第十条第一款及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后续傅宇坤自2024年2月6日起成为实际控制人傅东风的一致行动人,2025年7月30日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敏珍、傅宇坤、锦星投资持股比例由73.42%变化至69.44%,傅东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条第一款及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威星电子及彭德华、周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东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敏珍、傅宇坤及锦星投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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