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71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012015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完善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