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00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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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823492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宇、俞快、戴素君、周正英:
我局在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购买时间早于审议授权期限,购买金额超过审议授权额度,2023年半年度、2023年年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购买大额存单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牟建宇、总经理俞快、时任财务总监戴素君、董事会秘书周正英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购买时间早于审议授权期限,购买金额超过审议授权额度,2023年半年度、2023年年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购买大额存单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牟建宇、总经理俞快、时任财务总监戴素君、董事会秘书周正英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