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42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6729254000
名        称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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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1

    当事人:王永诗,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注册会计师,系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19成龙01”公司债会计师事务所声明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拓所对成龙建设债券发行及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永诗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永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成龙建设发行“19成龙01”公司债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2016年至2019年,在时任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美产决策并组织下,成龙建设以其广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等三家分公司为主要造假实体,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虚构轨道交通板块和建设板块相关购销业务,同时在公司财务部账套上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财务账套即信息披露的对应账套,实施财务造假。上述行为导致成龙建设披露的“19成龙01”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8,032,800,967.17元,扣除虚增业务成本后(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资产减值等其他调整),累计虚增利润3,080,871,377.64元。其中2016年至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4.97%、72.48%、67.06%、56.66%,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19.92%、186.94%、136.98%、144.95%。
    永拓所为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收费合计160万元(含税,税率6%)。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5日和2020年4月30日,永拓所分别对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京永审字(2017)第145013号、京永审字(2018)第145015号、京永审字(2019)第145025号和京永审字(2020)第14503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永诗、王瑞等人。经查,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为成龙建设“19成龙01”公司债公开发行提供服务,未与成龙建设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未单独收费。成龙建设“19成龙01”公司债披露的《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包含存在虚假记载的2016年和2017年财务数据。2019年3月26日,永拓所为成龙建设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京永函字(2018)第710216号),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永诗等人。经查,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拓所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016年至2018年,永拓所在具体审计计划中评估成龙建设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为“风险正常”,在“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未识别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得出上述结论的理由。
    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2010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永拓所在2016年至2019年审计计划中均拟对“货币资金”“收入”“应收账款”“成本”“应付账款”账户实施控制测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6年未按审计计划对采购与付款循环中的“付款均已记录”“付款均于恰当期间进行记录”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采购付款相关业务活动)实施控制测试,也未说明理由;未有证据显示对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记录应收账款”“收款”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销售收款相关业务活动)和货币资金业务活动实施了控制测试。二是2017年审计底稿未记录对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及货币资金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实施了解和控制测试程序的情况。三是2018年未有证据显示对采购付款相关业务活动、销售收款相关业务活动及货币资金业务活动实施了控制测试。四是2019年未按审计计划对采购付款相关业务活动和货币资金业务活动实施控制测试,也未说明理由;未有证据显示对销售收款相关业务活动实施了控制测试。五是在上述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永拓所对2016年、2018年和2019年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结论均为“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
    永拓所未执行有效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131号准则》)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231号准则》)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301号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就银行存款、收入、成本及往来款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就银行存款账面与对账单存在的显著差异执行进一步程序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抽查的成龙建设部分银行存款账面记录与银行对账单均存在显著差异。如2016年永拓所检查并确认了广州分公司广州银行尾号为2038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广州银行账户)12月最小付款金额9,996,251.00元至最大收款金额44,895,088.95元不等的7笔交易,而永拓所获取的同期银行对账单显示,该账户当月仅发生3笔交易,最大金额为2,156.92元。永拓所2017年抽查的广州银行账户及2018年和2019年抽查的其他部分银行账户的账面记录与同期银行对账单亦存在显著差异,但永拓所未就上述显著差异执行进一步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有效实施收入、成本及往来款凭证测试程序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在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审计时,抽样检查了太原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项目收入、成本确认及银行收付款情况,但永拓所未发现部分抽样项目收入、成本对应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实际未发生销售收款及采购付款。
    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银行存款、收入、成本及往来款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以及《第1301号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就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6年,成龙建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施工收入,永拓所在对工程项目完工进度审计时,未按确定的应执行检查程序获取与完工进度量化比例相关的证据。
    永拓所未按其确定的风险应对程序、审计计划等执行检查分析等审计程序,未就完工进度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第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1231号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1301号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五)执行存货监盘及截止测试程序不到位
    2016年至2019年各年末,成龙建设广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存货合计金额分别占成龙建设财务报表披露存货金额的56.22%、74.30%、72.27%和70.22%。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对上述三家分公司的存货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存货监盘和截止测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6年未执行对广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存货监盘程序和截止测试,2019年未执行对福建分公司的存货监盘程序,均未说明原因。二是未有证据显示2017年对温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2018年对前述三家分公司执行了存货监盘程序。三是未有证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对三家分公司执行了存货截止测试。
    永拓所执行存货监盘及截止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就存货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第1131号准则》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四条,以及《第1301号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就税费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6年至2019年各年末,成龙建设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14,866,741.63元、53,668,148.84元、71,656,154.68元和95,989,655.32元,均远超永拓所确定的各年审计重要性水平。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在对“应交税费”审计时,未按审计计划获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等资料,亦未有证据显示永拓所按审计计划对成龙建设的税费缴纳情况实施了有效检查。
永拓所未就税费缴纳及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第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1301号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及相关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拓所在为成龙建设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19成龙01”公司债公开发行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2016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声明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诗是永拓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提交证据材料,除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永诗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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