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9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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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8110352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7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红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
你所未严格按照制定的查验计划对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进行核查,不符合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查验程序不充分
你所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未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不符合《执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笔录制作不规范
你所未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的网络核查事项制作成查询笔录;部分专利授权与许可网络查询时间与查询笔录中的查询时间不一致,不符合《执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律师工作报告不符合规定内容
你所律师工作报告引言部分未列明律所证券执业律师人数,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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