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日期:2025-09-23     来源:中证协投资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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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创新安排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创新:

一是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为首席原告。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属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作为法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证券诉讼。这一规定防范了境外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例如在美国,集体诉讼对首席原告没有限制,并且集体诉讼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律所通过代理集体诉讼可以赚取高额的费用。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或瑕疵,就会出现一堆律师召集投资者去起诉上市公司,产生严重的滥诉问题。而新《证券法》规定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有效的防范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二是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优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期间的相关交易数据整理出受损投资者的范围及受损金额,准确定位原告范围。而相较于国外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律师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证明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会导致高额的律师费的产生。

三是“默示加入 明示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借鉴了境外集体诉讼的机制设定,没有明确表示退出诉讼的投资者,都默认纳入原告范围,可以享受案件的赔偿结果,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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