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300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3962675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 ||
| 文 号 | 深证局许可字〔2026〕2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承销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承销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承销业务,也不得进行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承销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你公司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承销业务。
五、你公司在变更经营范围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深圳证监局
2026年3月18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