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披露资金占用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材料
日期:2025-05-15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资金占用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底线,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票被ST或退市,受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为进一步强化相关主体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督促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梳理汇总近年来未依法披露资金占用典型案例,以期引以为戒。
一、华微电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至2023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的要求,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等关联方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往来共计1,736,864万元,并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购股权等用途。华微电子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在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此外,2019年至2023年,华微电子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否认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4月1日,华微电子发布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华微电子和上海鹏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XX,时任财务总监王XX,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XX,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XX,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XX,上海鹏盛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X,时任财务总监陈XX给予警告,并处以19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华微电子董事会秘书孙X,时任独立董事李XX,时任独立董事佟XX,时任董事姜XX,时任财务部经理朱XX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夏XX、曾X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5月6日对华微电子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二、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经第三方向关联方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转入2,645.70万元。2023年1月20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关联方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入985万元。2023年3月14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经第三方向关联方盐城鸿堂转入3,000万元。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在2022年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X,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XX,时任总经理徐XX给予警告,并处以820万元罚款,同时,鉴于陈X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其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查处此类市场影响大、触碰监管底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体现了监管层依法治理的决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向广大投资者负责,心怀敬畏、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