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37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4396800000
名        称 关于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傅珮、杨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10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傅珮、杨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欣:

经查,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集团”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468885)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2023年以来,旭辉集团对其发生的2笔单次违约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逾期债务未披露临时报告,对9笔单次违约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上证发〔2023〕175号)第4.4.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旭辉集团2024年4月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被终止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4.7.6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3.旭辉集团2022年至2023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重大风险提示以及“报告期内重要事项”中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2.1.1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对第1项中的9笔逾期债务披露问题、第2项以及第3项中2023年年度报告个别信息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杨欣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第1项至第3项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六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旭辉集团、傅、杨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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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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