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1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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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585738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燕燕、阮智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燕燕、阮智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燕燕、阮智芸:
经查,2023年7月7日,阮智芸名义受让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4.32万股。该股份实际为阮智芸代石燕燕持有,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10月31日挂牌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燕燕、阮智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石燕燕、阮智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公司、石燕燕、阮智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