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377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
| 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64295769000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 ||
| 文 号 | 〔2025〕7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沈阳化工、孙泽胜等5人)
当事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泽胜,男,1971年6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李忠,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总会计师,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杨林,男,1971年6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董事、沈阳蜡化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冷昭甲,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沈阳蜡化财务处负责人,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泽胜、李忠、冷昭甲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沈阳化工、杨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29,914,31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29,914,310.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093,316.68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1,572,381.06元,虚减应付账款297,435,246.05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499,039.16元,虚增利润总额204,499,039.1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虚减存货95,200,598.2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40.59元, 虚减应付账款424,707,107.3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227,790.91元,虚增利润总额104,227,790.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6,977,348.95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5,618,489.46元;《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元,虚减利润总额147,757,481.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0,883,659.1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2018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2019年至2021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除依法采纳李忠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对姜某辉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泽胜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忠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辽宁监管局
2025年11月25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