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37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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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430533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胡博:
经查,我局发现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未在2021年至2024年年报中披露《湖南隆平高科耕地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二是未在2023年至2024年年报中披露《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志勇、董事会秘书胡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隆平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刘志勇、胡博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刘志勇和胡博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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