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92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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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8031843000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肖四清等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肖四清,男,时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时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王维,男,时为天行云实际控制人、有棵树控股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四清等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肖四清等主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的重整申请。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年3月11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5年3月11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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