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27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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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6733346000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恒立实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恒立实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马伟进,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长。
吕友帮,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总裁。
马立伯,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张华,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王庆杰,男,时任恒立实业副总裁。
文亮,男,时任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互通)副总经理。
巫婷,女,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邓畅,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蒋哲虎,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
李滔,男,时任恒立实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王达,男,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管黎华,男,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柯玲玲,女,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王幸辉,男,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黄威,男,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
黎晓淮,男,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陈洪,男,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刘敬,男,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杨艳,女,时任恒立实业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立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应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
2020年至2023上半年,恒立实业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7,057,079.91元、180,968,141.37元、135,655,752.21元、51,191,150.4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4%、52.27%、55.08%、47.77%;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20,173,892.84元、175,122,123.61元、132,316,814.21元、49,411,504.3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7.53%、53.9%、55.45%、50.43%。以上行为导致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恒立实业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马伟进、吕友帮、张华、王庆杰、巫婷、邓畅、蒋哲虎、李滔、管黎华、柯玲玲、王达、黎晓淮、陈洪、刘敬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恒立实业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马伟进、吕友帮、张华、马立伯、王庆杰、李滔、王达、王幸辉、黄威、黎晓淮、陈洪、杨艳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恒立实业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伟进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组织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吕友帮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总裁,统筹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王庆杰作为恒立实业时任副总裁,在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恒胜互通法定代表人,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分管公司乙二醇贸易业务,参与贸易事项审批,搭建乙二醇贸易业务模式。张华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马立伯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在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担任恒胜互通法定代表人,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在上述情况下,以上人员签字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亮作为恒胜互通时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执行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协调恒胜互通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其行为与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巫婷、邓畅、蒋哲虎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对公司经营业务缺乏应有的了解,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异常,未予以合理关注或采取实质性监督措施。李滔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虽采取了相关提醒措施,但未提出正式异议。王达、柯玲玲、管黎华、王幸辉、黄威作为恒立实业时任独立董事,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异常,未采取实质性监督措施。黎晓淮、陈洪、刘敬、杨艳作为恒立实业时任监事,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乙二醇贸易业务异常,怠于履行监事义务,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审慎监督。在上述情况下,以上人员签字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恒立实业及上述19名责任人员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邓畅、李滔、王幸辉、黄威、黎晓淮、陈洪及杨艳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马伟进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吕友帮、王庆杰、张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马立伯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巫婷、蒋哲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邓畅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万元罚款;
七、对王达、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李滔、黎晓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
九、对管黎华、柯玲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陈洪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敬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十二、对王幸辉、黄威、杨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鉴于马伟进、吕友帮、王庆杰、张华、马立伯的相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伟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吕友帮、王庆杰、张华分别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马立伯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被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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