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11450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759184643000
名        称 关于对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2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0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2号

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存在工作人员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的情形,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二是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投资。三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部分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四是未能按照有关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产分离制度。五是未定期开展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二、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在向名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时,仅执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程序,未履行确认程序,未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相关收入证明在投资者认购基金缴款后才出具。

三、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股东已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下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第一款、《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928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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