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69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7748677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
经查,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控股子公司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和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陇神戎发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多计835.26万元、815.61万元、786.13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7.94%、19.49%、17.33%;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分别多计709.97万元、693.27万元、668.21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27.54%、20.38%、18.61%。
陇神戎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陇神戎发时任董事长康永红、时任总经理宋月红、时任财务总监赵正财和肖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陇神戎发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陇神戎发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康永红、宋月红、赵正财、肖荣于2026年5月13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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