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2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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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8592593000 | |
名 称 |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中科)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阳光中科一期182车间、二期166车间分别于2023年11月、2023年9月起停工停产;三期182车间于2024年1月至4月停工停产。上述车间产品销售为阳光中科主要收入来源,停工停产事项对阳光中科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阳光中科未及时披露上述停工停产情况。截至2025年3月,上述车间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你公司于2024年1月知悉阳光中科上述停工停产情况,但未督促阳光中科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