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37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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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3688085000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永拓所、陈晓鸿、何瑜) | ||
| 文 号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永拓所、陈晓鸿、何瑜)
当事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陈晓鸿,男,1972年12月出生,福建东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何瑜,女,1964年1月出生,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拓所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永拓所、何瑜的要求于2025年1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永拓所、何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晓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存在通过资金循环虚构回款、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行为。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对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30万元(扣除增值税前)。永拓所对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陈晓鸿、何瑜。
二、永拓所在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舞弊风险评估不恰当
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为东亚股份2020年新增客户,东亚股份及子公司福建省神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重工)在2020年12月确认与中谷矿业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谷项目)营业收入合计206,706,811.73元,占公司2020年披露营业收入的65.49%。上述情况表明公司2020年新增从事重大、异常交易,但永拓所在编制的《舞弊风险评估应对-舞弊风险因素调查表》中记录不存在“从事重大、异常或高度复杂的交易”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永拓所2020年《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以下简称《毛利率分析表》)中仅简单列示收入、成本、毛利率及上期对比数等,未对收入、毛利率等进行分析,表格中审计说明与审计结论栏目均空白。东亚股份2020年虚增的206,706,811.73元营业收入(占公司披露营业收入的65.49%)均入账于2020年12月,其中,东亚股份(不含子公司)《毛利率分析表》显示,东亚股份(不含子公司)该月营业收入占其全年营业收入90%以上、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5,774.22%,永拓所未对上述营业收入、毛利额等异常情况进行必要分析,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1年,东亚股份通过虚构与福建福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强住工)、福建浦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泰重工)、福建永同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庆)3家公司钢结构项目(以下统称钢结构项目),虚增营业收入131,444,690.26元(占公司披露营业收入的85.39%)。永拓所2021年年报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函证地址核对记录》表格中列示的福强住工、永同庆2家公司收件地址与该表中记录的爱企查软件查询到的地址不一致,但永拓所仍在地址核对记录栏勾选“核对一致”;福强住工、浦泰重工、永同庆3家公司的收件地址与审计底稿中留存的通过企查查软件打印的公司注册地址均不一致,永拓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未对应收账款相关营业收入真实性予以进一步关注。
3.未有效执行收入细节性测试。永拓所在执行2020年、2021年收入细节性测试时,分别抽取了中谷项目和钢结构项目(分别为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涉及的项目),但均在未获取发票等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在底稿中记录原始凭证齐全。
永拓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东亚股份通过虚构中谷项目成本对应的货物和劳务采购,虚增成本140,071,319.96元,东亚股份2020年虚增成本相关凭证所附采购单、合同等均为虚假单据。永拓所在2020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写明“通过企业提供BOM表,结合企业生产流程,检查当期新增分配项目、成本分配表内公式的逻辑性,结合毛利率分析,确认成本分配的合理性”;在审计工作总结中,写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为“检查项目成本的发生,抽取主要项目检查领料单、出库单记录并与销售合同条款核对以及通过收入与成本项目的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结转的项目成本”。永拓所并未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未对东亚股份虚增营业成本发表恰当审计意见。
永拓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陈晓鸿在东亚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知悉东亚股份存在财务造假情形,但仍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拓所出具的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永拓所为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鸿、何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永拓所提出责任应由陈晓鸿承担、永拓所无过错等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何瑜提出未参与审计实质性工作、主观过错小等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对永拓所、何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284,653.46元(扣除增值税后),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晓鸿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何瑜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陈晓鸿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知悉东亚股份存在财务造假情形,但仍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签字,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鸿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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