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7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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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9号
当事人:金铉玉,女,时任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或公司)财务总监。
朱文龙,男,时任*ST九有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肖自然,女,时任*ST九有董事长等职务。
曹放,男,时任*ST九有董事长。
包笠,男,时任*ST九有董事。
任希宁,男,时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能海,男,时任*ST九有总经理。
王北,女,时任*ST九有业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九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铉玉、朱文龙、肖自然、曹放、包笠、任希宁、王北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王能海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前期我会已对*ST九有及案涉期间*ST九有实际控制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ST九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ST九有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人李某对*ST九有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赠与事项,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3,712,09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29%,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4%,虚增利润总额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金铉玉,2020年4月起任*ST九有财务总监,根据李某安排参与案涉行为,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案涉行为,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北京中广阳案涉行为,直接导致*ST九有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北,2018年起任*ST九有业务总监,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博铭锐创、汉诺睿雅案涉行为,直接导致*ST九有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ST九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ST九有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金铉玉、朱文龙、肖自然、曹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希宁、王能海、王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金铉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知悉、未参与*ST九有案涉行为,职权有限,已勤勉尽责,处罚偏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文龙提出事实认定错误,对案涉行为无主观故意,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肖自然提出无知情权限和实际认知,未实际履职,仅根据公司内部流程要求签字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曹放提出其被动担任董事长职务,未参与任何经营工作,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包笠提出其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主持相关董事会会议及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系本职工作需要,处罚有失公平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任希宁提出系被动参与,在公司的要求下实施,主观恶性小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王能海提出未参与日常经营,已尽力履职,无主观故意和过错,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王北提出未参与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无案涉资金划转权限,已尽勤勉义务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于部分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当事人下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金铉玉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本案在案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按李某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相关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组建的工作群中讨论案涉业务的划款操作方案,当事人作为财务总监,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构成未勤勉尽责。
针对朱文龙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作为*ST九有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案涉行为,签字保证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构成未勤勉尽责。
针对肖自然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不知情、未实际履职,但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这足以证明其构成未勤勉尽责,我会量罚适当。
针对曹放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我会量罚适当。
针对包笠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参与相关事项,主持审议相关董事会议,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我会量罚适当。
针对任希宁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参与北京中广阳2022年至2023年业务单据编制和匹配资金冒充回款等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我会量罚适当。
针对王能海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在履职受限的情况下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明其未勤勉尽责,本案认定和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王北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当事人参与实施博铭锐创、汉诺睿雅2022年度业务单据编制和资金循环等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我会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铉玉、朱文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肖自然、曹放、包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任希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王能海、王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金铉玉、朱文龙的案涉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金铉玉、朱文龙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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