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1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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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0号
当事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
付景林,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丁明锋,男,时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曹秉蛟,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段茂忠,男,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
张新中,男,时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红云,女,时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
侯玉成,男,时任高鸿股份监事,分管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
姚印杰,男,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
高岭,男,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江庆,女,系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高鸿股份、付景林、丁明锋、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等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高岭未出席听证会,但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曹秉蛟、江庆未申请参加听证会,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鸿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0.87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86亿元、0元;分别虚增利润977.69万元、308.19万元。
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高鸿数据、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远)等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370.74万元、788.21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2.86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2.73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我会认为,高鸿股份披露的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在涉案期间,付景林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丁明锋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二人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法定代表人,段茂忠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张新中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刘红云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侯玉成任高鸿股份监事,姚印杰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等职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岭作为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二、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我会认为,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在书面申辩材料或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高鸿股份涉案年报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等认定不准确。第二,高鸿股份不构成欺诈发行,无欺诈发行故意,且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第三,付景林表示已勤勉尽责,但基于当时情况难以发现涉案虚假贸易等。第四,丁明锋表示其不存在财务造假故意、主观过错较小等。第五,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等表示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不存在相关工作背景,已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等。第六,部分当事人提出存在配合我会调查或举报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等情形。据此,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我会对高鸿股份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认定准确、计算无误。
第二,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行为,并在二年内已被发现,未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三,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时任董事长,知悉相关业务无商业实质,未保持合理怀疑和审慎关注,签署相关年报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丁明锋作为高鸿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知悉相关业务无商业实质,未保持合理怀疑和审慎关注,签署相关年报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五,段茂忠作为高鸿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未对涉案贸易业务保持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在相关年报和文件上签字,结合其任职、专业背景等情况,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张新中作为高鸿股份时任副总经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保持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在相关年报上签字,结合其任职等情况,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刘红云作为高鸿股份时任董事、监事,未对涉案贸易业务保持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在相关年报和文件上签字,结合其任职等情况,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侯玉成作为高鸿股份时任监事,未对涉案贸易业务保持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在相关年报上签字,结合其任职等情况,其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九,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时任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部分虚假业务,审批相关合同和付款申请,签署相关年度报告,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高岭作为高鸿科技总经理,主导高鸿科技参与涉案贸易业务,知悉相关业务无商业实质,其行为与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涉案违法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4.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5.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6.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7.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8.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12500万元的罚款。
2.对付景林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3.对丁明锋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4.对曹秉蛟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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