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38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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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陈利诚,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彬,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财光华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光华、陈利诚、徐彬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卓朗科技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卓朗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2,735,849.06元(不含增值税)。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利诚、徐彬。
二、中兴财光华在卓朗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中兴财光华在卓朗科技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中,均将卓朗科技信息服务收入确认评估为存在特别风险,但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情况如下:
(一)营业收入相关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主要交易对手方的核查程序流于形式,未有效核查可能表明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中兴财光华对部分客户和供应商,仅获取了基本工商信息等材料,未充分关注到相关供应商曾用工商预留地址与卓朗科技办公地址同楼同座,工商预留电话与客户相同,相关客户时任监事为卓朗发展员工等异常情况。同时,中兴财光华未审慎核查审计底稿中相关客户法定代表人为卓朗发展职工监事、部分客户与卓朗发展主要银行账户开户网点相同等情况。经我会另案查明,卓朗科技通过上述关联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二是未有效核查服务器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针对相关服务器销售业务,在通过网络平台未查询到该型号服务器的情况下,未实施进一步程序即得出“仅能通过代理商渠道采购”的结论;对相关供应商无服务器代理资质的舞弊迹象未保持警觉;对货运单无物流公司盖章签字或无到货日期、收货单签收人及收货日期空白等异常情况,未充分核实服务器实际流转情况。
三是未有效核查软件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对部分客户注册资本明显低于其采购合同金额、网络查询部分客户无办公人员等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论明显不当。同时,中兴财光华未按照内控测试与细节测试要求获取软件序列号生成审批、激活使用日期等记录,未获取软件验收使用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客户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缺陷
一是对客户未回函及回函差异的情况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在2021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对未回函客户仅检查了合同、签收单等相关凭证,未有效关注增值税发票及期后回款情况,底稿中未见与客户核实的相关记录;对客户回函的应收账款余额、本期交易金额信息与函证不符的情况,未合理分析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阐述调节过程,未执行有效程序予以核实。
二是对客户回函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且未实施有效程序予以核实。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对于函证及注册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的客户,在其函证控制表“回函快递显示的发出城市是否与被询证方所在地一致”“回函可靠性”等处均填写“是”的结论。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在访谈主要客户程序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有效核实销售业务的真实性。一是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被访谈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和适当性,且在客户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客观资料的情况下,中兴财光华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关注当年相关位列前十大客户的访谈回复中关于采购软件去向说法的明显矛盾,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核实软件的真实去向。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应收账款回款测试程序执行不当
在2021、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对卓朗发展多数软件业务期末未回款、多家客户延期付款而未支付违约金等异常情况,未实施有效程序予以核实,审计结论不当。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兴财光华在明知天津卓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国贸)为卓朗科技关联方的情况下,对卓朗发展与卓朗国贸之间大额频繁、无借贷依据的非经营性异常资金往来,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和有效核查资金往来的商业合理性和真实去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卓朗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陈利诚、徐彬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陈利诚、徐彬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营业收入相关实质性程序已充分执行、对有关函证瑕疵实施了其他有效的替代程序并获取合理保证、对客户的访谈程序充分严谨、应收账款回款测试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已保持了合理的职业怀疑等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体现在本决定书的事实认定与量罚中。对于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在将相关信息服务收入确认评估为存在特别风险的情况下,未以风险导向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构成未勤勉尽责,且并不存在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综上,对于其他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735,849.06元,并处以6,839,622.65元罚款。
二、对陈利诚、徐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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