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3-10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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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三是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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