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赳雄、林荣滨、戴德斌、唐自然、周俊、谢华、曹磊、符蓉芳、刘凤民、谭柱中、范茂春)

日期:2025-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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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曾赳雄,男,19581月出生,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20229月后),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林荣滨,男,19686月出生,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20229月前)、时任董事长(20232月离任),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戴德斌,男,19573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20232任职)、总经理(20229月至20239月任职),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唐自然,男,19657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2210月至20239月任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周俊,男,19739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总经理(20239任职),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谢华,女,1969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曹磊,男,19828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财务总监(20229月离任),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符蓉芳,女,19704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0229月至20235月任职),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刘凤民,男,19654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监事会主席(202210任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谭柱中,男,19398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独立董事(202210任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范茂春,男,19673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独立董事(20236任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三盛教育、曾赳雄、林荣滨、戴德斌、唐自然、周俊、谢华、曹磊、符蓉芳、刘凤民、谭柱中、范茂春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三盛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与三盛教育同受林荣滨实际控制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与林荣滨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22月至7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累计转出资金5.76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7%22.60%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2930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22月至6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转出资金3.65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3.9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22928日,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丰投资)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力科拟受让卓丰投资持有的三盛教育7,411.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0%2022930日,卓丰投资与太力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9.80%表决权委托给太力科行使。三盛教育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前,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为卓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林荣滨、程璇,权益变动后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德斌。

经查,太力科为曾赳雄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权益及表决权变动导致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赳雄。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三盛教育与太力科、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环)、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虹浩)、深圳市鸿图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鸿图)、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太力科、深圳金环、湖南虹浩、深圳鸿图、湖南泓坤与曾赳雄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29月至20233月,三盛教育下属子公司向曾赳雄关联方及债权方、资金中介累计转出资金36.48亿元,转入资金36.77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88%227.68%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四、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33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入4.5亿元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担保,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五、三盛教育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湖南大佳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211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50,031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51%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亦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02312,三盛教育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37,133.53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违法行为

六、三盛教育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天雄锰业、麓丰售电为三盛教育关联法人

202312,三盛教育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与天雄锰业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1.09亿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1.03亿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110KV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违法行为

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

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3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违法行为

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44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三盛教育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收购天雄新材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林荣滨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董事长,指使实施关联方资金占用,亦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相关临时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收购天雄新材51%股权相关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林荣滨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并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曹磊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曾赳雄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隐瞒对三盛教育及相关案涉主体的控制关系及关联关系,组织、指使实施三盛教育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行为,导致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收购天雄新材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戴德斌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隐瞒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情况,参与实施三盛教育收购天雄新材股权、天雄新材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收购天雄新材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自然作为三盛教育时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知悉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收购天雄新材51%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俊作为三盛教育时任总经理,参与实施三盛教育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及天雄新材购买资产事项,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天雄新材与湖南怡晟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谢华在曾赳雄控制三盛教育后实际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责,参与实施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是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符蓉芳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收购天雄新材51%股权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凤民作为三盛教育时任监事会主席,参与太力科收购三盛教育股权事项,未勤勉尽责,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谭柱中、范茂春作为三盛教育时任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三盛教育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盛教育、曾赳雄、戴德斌、林荣滨、唐自然、周俊、谢华、曹磊、符蓉芳、刘凤民、谭柱中、范茂春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三盛教育、曾赳雄、戴德斌提出,曾赳雄不是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三盛教育、曾赳雄不构成案涉违法行为。戴德斌还提出,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已勤勉尽责无违法故意;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款。

林荣滨、曹磊提出,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存在违法故意;就案涉关联交易导致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应避免重复评价林荣滨还提出,未指使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相关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曹磊还提出,就林荣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仅按照林荣滨的要求执行,未参与决策未获取违法收益,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自然、周俊提出,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决策实施,已勤勉尽责无违法故意或过失符蓉芳提出,未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责,对案涉违法行为均不知情,违法故意唐自然、符蓉芳还提出,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款。

谢华提出,因符蓉芳不能到公司履职而实际承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不知悉曾赳雄、戴德斌、唐自然等人之间的关系或安排,无违法故意

刘凤民提出,未参与太力科收购三盛教育股权事项作为三盛教育时任监事会主席已勤勉尽责。

谭柱中、范茂春提出,对案涉违法行为不知情,已勤勉尽责,不存在违法故意。

综上,三盛教育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曾赳雄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减轻或免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林荣滨、曹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戴德斌、谢华请求减轻处罚,周俊请求从轻处罚免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符蓉芳请求从轻处罚,唐自然、刘凤民、谭柱中、范茂春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认定三盛教育及其实际控制人案涉违法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曾赳雄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构成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发生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林荣滨作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及责任人员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存在对违法行为重复评价的情况

第二,我局对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盛教育案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谢华参与实施案涉违法行为时虽未在三盛教育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曾赳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戴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四、对唐自然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六、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八、周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九、对符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三盛教育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曾赳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戴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五、周俊给予警告并处以250元的罚款

六、对唐自然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符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九、对刘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十、谭柱中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范茂春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曾赳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戴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60万元的罚款;

五、对唐自然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周俊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七、对谢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九、对符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十、对刘凤民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十一、谭柱中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十二、对范茂春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曾赳雄隐瞒对三盛教育及相关案涉主体的控制关系及关联关系,组织、指使实施三盛教育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戴德斌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知悉三盛教育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参与实施违规担保,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林荣滨作为三盛教育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周俊作为三盛教育时任总经理,参与实施三盛教育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及天雄新材购买资产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曾赳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戴德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林荣滨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对周俊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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